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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六安市叶集区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

日期:2018-11-18    作者:管理员    来源:政协六安市叶集区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体:[] [] []

为推进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中共六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共六安市叶集区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建议案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和《政协六安市叶集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的协商活动,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主体是区政协、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协商的主体均可提出提案办理协商要求。协商可以是提办双方协商,也可以是多方协商。区政协可以召集多个提案者或提案承办单位进行集中协商,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召集多个提案者开展集中协商。

第四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主要内容:在提交提案前就所提案由和建议进行咨询协商;在审查提案时就能否立案进行沟通协商;在交办前就重点提案遴选和提案交办方式进行沟通协商;在经办过程中提办双方就办理意见进行交流协商;在办理环节和目标要求落实上进行督办协商;在办理答复时就满意程度进行反馈协商;在办理结束后就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协商。

第五条  提案选题咨询协商。提案者应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要求,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咨询等方式全面掌握情况,充分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提高提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避免出现“假大空”现象。相关单位应为提案者了解掌握情况提供方便,提供咨询服务,做好解释说明,协助提案者对提案进行修改完善。区政协提案委可通过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报送提案参考线索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在政协全委会前印发《提案选题参考提纲》,供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参考。

第六条  提案立案审查沟通协商。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区政协提案委(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严格按照《政协六安市叶集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范审查程序,细化审查标准,适时邀请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办室参与提案审查,协商确定提案是否立案,明确主办、协办单位。为提高提案审查效率,区政协提案委(提案审查委员会)会前应加强与拟提交提案委员的沟通交流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重点提案遴选和提案交办式沟通协商。重点提案从全体会议期间立案的提案中遴选,区政协提案委在征求各专门委员会和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形成重点提案建议方案,提请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立案的提案,全体会议闭幕后适时召开提案交办会,由区委办、政府办、政协办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与重点提案一并交办。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办室与承办单位协商后交办。承办单位对需改办的,在交办后10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改办申请,由交办机关决定是否改办。

第八条  提案办理交流协商。提案承办单位把与提案者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主动邀请提案者参与办理活动,共商办理方案,通过登门走访、面商座谈、实地调研、专题视察、情况通报、电话或网络沟通、信函联系等协商方式,就提案办理进行深入沟通、充分协商、交换意见,积极采纳落实合理建议。提案者应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充分发表办理建议,及时接受承办单位的办理回访,客观评价办理结果。

第九条  提案落实督办协商。建立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提案协商督办制度,每年在提案交办后3个月,就提案办理落实情况集中开展一次督查活动,活动结束后由区督考办形成督查通报。完善区领导督办提案工作机制,重点提案由区委、区政府领导领衔督办,区委负责同志每年对提案办理进展缓慢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调度,每年年底前政府分管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同志向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区政协主席会议定期听取提案协商办理和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主席会议成员按照联系分工主持召开提案办理大户协商座谈会,帮助解决提案协商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提案办理结果反馈协商。各承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提案办理工作,及时沟通了解提案意图,答复提案者的咨询,反馈提案办理信息,协商提案办理工作有关事项。承办单位在答复提案办理结果前,先向提案者通报情况,协商沟通,再做出正式答复。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商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完善工作后重新给予答复。区委办、政府办负责落实重点提案办理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提案办理成果跟踪协商。区委、区政府领导对提案协商办理督查报告、重点提案作出批示的,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督促承办单位认真落实。重点提案协商督办、现场协商办案、会议集中协商办案、提办双方协商沟通形成的成果,区政协提案委会同区督考办督促提案承办单位采纳落实。各类调研、视察和协商会议成果需要转化为提案的,应及时转化,促进协商成果运用。对提案办理取得的成效,提案承办单位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进一步激发提案者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的协商监督。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运用提案工作加强民主监督,积极构建协商式监督平台。建立提案工作双向评议制度,区政协组织部分提案者,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协商评议,并听取承办单位对政协提案工作的评价和建议,双向交流,双向促进,提高提案质量,完善提案办理机制,增强提案办理实效。

第十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考核。区政协办公室协助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台账资料应当包括与提案者联系沟通和开展提案办理协商情况。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和绩效考核体系。提案者参与提案办理协商活动的情况,作为委员履职考评和评选优秀提案、优秀政协委员的参考;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协商情况作为评选优秀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领导。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主席会议定期听取研究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区政协领导带头调研、视察、协商督办重点提案,联系走访提案承办单位,协调各专委会、承办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凝聚提案办理协商合力,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承担政协提案办理协商的具体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定期向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全面提高提案办理协商水平。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